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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理工学院(原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2022年04月28日 13:08      浏览:

为维护学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院录取的新生,应持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及烟台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用电话、传真或信函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教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条 新生复查期限内因患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并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为休学处理。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查出患传染性疾病的新生,将立即隔离治疗。

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向学申请入学,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单及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学生团总支或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方可取得该学期的学籍;已缴费学生第二学期可凭学生证直接注册。

第六条 未注册者没有资格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擅自参加者一律不予承认学分和成绩。

第七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条 考试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定。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登记,必须重修;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学期考核前,未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报告的三分之一以内者,必须补齐,经教师批改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任务并考核及格之后,获得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及相应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得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各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的课程,按旷考处理,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登记,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情况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需持烟台市区内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由体育教学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参加保健与康复课,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体育课不能免修。

第十四条 军事训练、社会调查、课程设计、实习、科研实践、毕业设计(学年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或私自不参加者),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时如有作弊行为,则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登记,必须重修,并按《烟台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外校学生具体情况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表决决定。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自修

第十七条 学生应认真阅读本专业修读计划,并在导师指导下,在学期末或开学初根据专业的修读计划和学公布的开课计划在网上选定课程,一般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含重修),也不低于该学期计划学分的1/2。内容相同的课程允许选修学分高的代替学分低的课程。

第十八条 凡未参加上网选课的课程,均不能参加上课和考核,擅自参加考核,成绩及学分不予承认(转学与复学学生除外)。未在规定的补、退选时间内上网退课而无故不去上课和考核者,该课程以0分登记,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九条 对于学习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在85分以上的学生,经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经院教务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经考核达到75分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经院教务批准,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自修的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一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与法律基础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训练、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等,不得申请自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学允许学生在入学后申请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由院教务统一规划,在学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通过公开程序,择优办理。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同届学生总数的5%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且能提供确凿证明证实转换专业之后更能有效发挥其特长并培养成才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因专业科类调整或暂停招生使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的学生无法复学者;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经学认可,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可申请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一年级下学期及二、三、四年级的学生;

2、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处分者;

3、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4、只招生理工类学生的专业不允许文史类学生转入;不符合高考选科考试的要求。

5、艺术设计类、春季高考类、中外合作办学类及专升本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入学后由院教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公布转专业信息;

2、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审批同意后,将材料交学生所属学院教务部门汇总后交学校教务审核;

3教务汇总后提交学研究审批,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无误后通知学生本人;

4、学生接到学转专业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转入、转出档案材料的转交工作;

5、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修读。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原校同意转出,经我教务审核,长批准,报两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学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转入学生必须有以下材料:

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的商请转学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教务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按规定办理。凡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应按学规定,交纳当年学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在每年4月下旬和10月下旬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手续之前,一律要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含1/3)者;

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以内;

3、由于创业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要求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和辅导员签字,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教务批准,报主管长审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它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期满后如仍不能复学,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原则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获准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之日起一周之内离校,学保留其学籍,逾期不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创业期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及人身伤害等由学生及家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学申请,到所属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复查合格者,经学批准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复学资格:

1、触犯刑律或受治安处罚者;

2、经体检复查,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坚持学习或身患传染病带菌者。

第三十六条 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而无法就读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但不属于一种行政处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每学期开学时,逾期两周无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经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1/3以上(含1/3)者;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校学工处、教务签署意见后,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由学出具退学决定书,由辅导员交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领回学生,同时报教育部学信网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按本条例规定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未经学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学生必须在公布后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由学学工督促学生离校。自公布之日起,凡在一周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将强制其离校,同时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八章 烟台理工学院

实施学习情况警示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的管理,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习情况警示制度分为学习警示和退学警示,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

第四十五条 一学期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所得学分总量不足其总学分数60%的学生,给予学习警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退学警示:

(一)一个学期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所得学分总量不足其总学分数的30%;

(二)第二次受到学习警示。

已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再次受到学习警示的应劝其退学。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初由教务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清查,汇总出学习情况需要警示的学生名单,并提交给学工

第四十八条 学工负责以“学习情况警示告知书”的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并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学习情况警示告知书”由学工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提到的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791日开始施行,以前的试修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负责解释。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并达到下列各项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烟台理工学院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经审核符合《烟台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授予烟台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1、修完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2、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且成绩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3、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且成绩及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4、按要求完成计划规定的必须参加的公益劳动、军训等;

5、按《大学生体育健康标准》取得合格成绩。

第五十三条 本科生标准学习年限为四年,专科生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专升本学生标准学习年限为两年。学生因病、因事及学认可的理由而休学的,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两年。休学创业学生实施弹性学习年限,放宽学生学习年限至标准学习年限的两倍。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第五十四条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超过年限将不能换发毕业证。如符合专科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可申请办理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已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并经考核取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分别按《烟台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修订)》和《烟台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本学籍管理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本、专科学生,由学教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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