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的管理,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习情况警示制度分为学习警示和退学警示,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一学期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所得学分总量不足其总学分数60%的学生,给予学习警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退学警示:
(一)一个学期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所得学分总量不足其总学分数的30%;
(二)第二次受到学习警示。
已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再次受到学习警示的应劝其退学。
第五条 每学期初由教务部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清查,汇总出学习情况需要警示的学生名单,并提交给学工部。
第六条 学工部负责以“学习情况警示告知书”的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并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学习情况警示告知书”由学工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所提到的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7 年9 月1 日开始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