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按照通知要求,我院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设计,经过多方论证,最终确定学位证书样式,如下所示:
证书在原学位证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保持了原学位证书简洁大方的特点,又体现出学院自己特色。
特此公告。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20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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